隆平高科: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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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袁隆

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

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

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拟分配利润的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

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式应当理解为:最近三年分配

的现金股利总额/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2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定义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20%。

    (六)发放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票价格与

公司成长性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

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七)资金占用现金分红扣除机制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3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电话、传真、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4、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

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

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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