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