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70 号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股东终止原委托投票协议暨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你公司股东陈良华、吴铁、许志平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权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原委托投票相关事宜。同日,赵文权与股东孙陶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孙陶然将其持有的全部 8063.6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4%)及其孳生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赵文权代为行使,并在协议约定事项上与赵文权保持一致行动,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核实后说明:
1.相关股东签署终止协议的背景和原因,是否违反原委托投票协议的约定,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协议或者安排,相关股东未来是否存在减持股份的计划。
2.在签署终止协议及与孙陶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赵文权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仅9.06%,你公司仍将赵文权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请结合董事会构成、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股权结构及相关的协议安排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认定赵文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赵文权为稳定控制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安排。(2)请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协议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保障赵文权的控制权。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7日
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70 号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股东终止原委托投票协议暨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你公司股东陈良华、吴铁、许志平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权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原委托投票相关事宜。同日,赵文权与股东孙陶然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孙陶然将其持有的全部 8063.6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4%)及其孳生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赵文权代为行使,并在协议约定事项上与赵文权保持一致行动,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核实后说明:
1.相关股东签署终止协议的背景和原因,是否违反原委托投票协议的约定,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协议或者安排,相关股东未来是否存在减持股份的计划。
2.在签署终止协议及与孙陶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赵文权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仅9.06%,你公司仍将赵文权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请结合董事会构成、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股权结构及相关的协议安排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认定赵文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赵文权为稳定控制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安排。(2)请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协议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保障赵文权的控制权。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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