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张乃明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

况一致。张乃明先生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关于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王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
能力。因此,我们同意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聘任霍振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霍振平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同意聘任霍振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聘任潘志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潘志娟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同意聘任潘志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李崇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超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