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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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以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制度和专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
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
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指引的情形发生。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能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状
况的自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无异议,并将持续了解公司的
内部控制情况。

    四、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企业发展阶段、中长
期发展因素,分配方案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20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不含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11,55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9 年度净资产的 16.45%,
占公司 2019 年度总资产的 9.18%。公司的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
子公司进行的担保。
    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
向其他融资机构对外融资事项等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2.9 亿元人民币。
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
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上事宜均为公司开展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通过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解云龙先生、马继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禁入尚未解除以
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聘任解云龙先生、马继勇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鉴于解云龙先生、马继勇先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勤勉的工作作风以及在
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我们同意聘任解云龙先生、马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勇                  胡志斌                      刘 震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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