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勤上股份”)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8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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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下午在勤上股份二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长陈永洪先生主持,就《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6,216,989 股,占勤上股份
股份总额的 45.843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人,均为 2020 年 3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26,863,62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4.692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353,368 股,占
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11.1513%。
(三)勤上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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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
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表决,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
项审议,梁金成先生、贾茜女士、黄锦波先生、张素芬女士、陈文星先生、
仲长昊先生当选为勤上股份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治强先生、钱可元
先生、詹伟哉先生当选为勤上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96,212,989 股同意、4,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96,212,989 股同意、4,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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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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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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