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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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
在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兼顾股东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制定了《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利润分配规划,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
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修改调整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
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新项目投资、扩大厂房建设、购买设备、对外投资
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市
场占有率,促进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
发展目标,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时,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要求和意愿,制定年度或中期分
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该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需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发表意见。该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2019-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为充分回报股东的支持,2019-2021 年,公司计划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利润分配实行同股同利,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这一
基本原则,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在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基础上,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六)利润分配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
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当年
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
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保证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收益权。

    五、规划的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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