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百洋股份
股票代码:002696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孙忠义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2:蔡晶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3:孙宇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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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 明 ............................................................................................................................. 1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 7
二、权益变动方式 ............................................................................................... 7
三、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 15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 ................................................. 15
六、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说明 ............................................. 1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 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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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孙忠义、蔡晶、孙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百洋股份;
公司、上市公司、百洋股份 指
股票代码:002696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股权转让导致的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 指 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海洋新动能基金 指 青岛市海洋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青岛国信金控 指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海洋新动能基金、青岛国信金控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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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孙忠义
1、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通讯地址
和地区的居留权
广西南宁高新技术
孙忠义 无 男 中国 无
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
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百洋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忠义
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蔡晶
1、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通讯地址
和地区的居留权
广西南宁高新技术
蔡晶 无 女 中国 无
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
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百洋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忠义
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孙宇
1、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通讯地址
和地区的居留权
广西南宁高新技术
孙宇 无 男 中国 无
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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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
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百洋股份的股份(包括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的方式间接持有部分)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宇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已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孙忠义、蔡晶为夫妻关系,为百洋股份实际控制人。孙宇为孙忠义、蔡晶夫
妇之子,持有百洋股份的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孙宇与
孙忠义、蔡晶夫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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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资金需求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同时为上市公司引
入新的控股股东,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推进上市公司主业拓展和持续健康发
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
公司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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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忠义、蔡晶、孙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63,283,2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忠义的持股数量由 133,386,946 股减少至
41,612,820 股,持股比例由 38.18%下降至 11.91%;信息披露义务人蔡晶的持股数
量由 29,704,335 股减少至 17,000,000 股,持股比例由 8.50%下降至 4.87%;信息披
露义务人孙宇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持股数量为 191,940 股,持股比例为
0.0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忠义、蔡晶、孙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8,804,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3%。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三、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3 月 24 日,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海洋新动能基金、青岛国信金控与孙
忠义先生、蔡晶女士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受让方(甲方):甲方一: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甲方二:海洋新动能基金;
转让方(乙方):乙方一:孙忠义;乙方二:蔡晶;
丙方:青岛国信金控
2、股份转让
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 9.45 元的价格(含税),以总价人民币
987,321,456.45 元(以下称“股份转让价款”),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其
中,乙方一转让 91,774,126 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67,265,490.70 元,乙方二
转让 12,704,335 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20,055,965.75 元,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股份性质 转让股份数量(股) 股份转让价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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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产业投资基金 46,177,055 436,373,169.75
孙忠义
海洋新动能基金 流通股 45,597,071 430,892,320.95
蔡晶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 12,704,335 120,055,965.75
合计 104,478,461 987,321,456.45
3、转让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1)于协议签署后的第 1 个工作日,甲方应向各方同意的共管账户支付首笔
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 万元整)以下简称“首笔股份转让价款”),
用于乙方一办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标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首笔股份转让价款的
支付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元)
孙忠义 海洋新动能基金 100,000,000
合计 - 100,000,000
(2)于本次交易通过反垄断机构审查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
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捌亿陆仟柒佰叁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陆圆肆角伍分
(¥867,321,456.45 元)(以下简称“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 其中已支付的叁亿元
定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在甲方一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剩余第二笔
股份转让价款伍亿陆仟柒佰叁拾贰万壹仟肆佰伍拾陆元肆角伍分
(¥567,321,456.45 元)的支付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剩余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元)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 116,373,169.75
孙忠义
海洋新动能基金 330,892,320.95
蔡晶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 120,055,965.75
合计 - 567,321,4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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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其收到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将优先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税
款及相关个人债务的清偿,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对应债务
的清偿。
(3)乙方应在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登公司”)审核同意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全部手续。
(4)甲方应按协议第 5.3 条约定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2,000 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剩余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元)
孙忠义 海洋产业投资基金 20,000,000
合计 - 20,000,000
4、交割
各方同意,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应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虽未得
到满足但被甲方书面豁免的前提下进行,具体包括:
(1)标的股份质押、冻结(如有)解除手续全部完成,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
得了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
(2)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并生效;
(3)协议及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4)本次交易通过反垄断机构的审查;
(5)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书(如有);
(6)乙方向甲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关于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
的情况的详细清单;
(7)甲方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结果与上市
公司披露情况不存在原则性差异,且已发现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或已由乙方承诺
予以解决;
(8)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持有的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
所必需的主要执照、批文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饲料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
证、排污许可证、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捕捞许可证)均正常存续或对生产经
营未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整体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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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变化;并且,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及保护
其资产,不进行任何重大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转让。
各方应在知悉某一先决条件满足之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将该条件满足的
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在全部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之日,各方应立即
通知对方,并于当日内共同对先决条件进行逐一确认。自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
或虽未得到满足但被甲方书面豁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中登公司递交
标的股份交割申请材料。
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
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
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
何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安排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乙方应确保不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或上市公司的行为,并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诚信
经营,确保维持上市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经营管理。
过渡期内,乙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名和委任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
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各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中登公司、
深交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为保证协议项下交易安排的稳定性,乙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暂缓实施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计划、分红计划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6、陈述与保证
各方共同的陈述与保证:
(1)其是依据适用法律有效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公民,其有权签署
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其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
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其已就签署协议取得了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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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签署及履行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的情
形,对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并不存在任何误解;
(5)其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其在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或协议项下其应承担
的义务及影响协议效力的行为。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如下:
(1)甲方将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甲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 2 年内不变更上市公司注册地址。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其于协议签署时依法持有标的股份,并已就标的股份缴足了全部出资;
标的股份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涉及任何司法程序、仲裁或行政程序;除已以
书面形式向甲方披露的以外,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乙方保证,除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标的股份在过户至甲方名下之前不存在被查封、处置、第三
方主张权利等影响过户的情形。
(2)乙方保证根据协议的约定,尽最大商业努力配合甲方取得和维持上市公
司控制权;在甲方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后,乙方将在法定范围内协助甲方
维持该实际控制权,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同意与其他第三方达成关于上市公司股份的表
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等任何可能影响甲方的实际控制权的安排。
(3)乙方保证上市公司(为免疑义,本 4.3 条所述上市公司应包括其并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完整拥有其名下的资产,保证上市公司对其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该等资产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上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相关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第三人对于其权利主张的
限制,并且该等资产并不会因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
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4)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标的股份交割前已披露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经
营状况相符。如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的未披露债务、潜在税务风险、潜在处罚或诉
讼、或有债务(包括对外担保),或者上市公司现已存在的或有债务(包括对外担
保)未来对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实质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损失)或导致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就前述事项(无论发生时点如何)
引起的上市公司、甲方的全部债务或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前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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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赔偿上市公司、甲方因前述事项导致的实际发生的
全部损失。在上市公司遭受损失且未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乙方就上市公司未
获赔偿的部分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计算方式为:上市公司
损失金额*甲方协议项下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5)乙方保证上市公司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尽职调查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
(6)在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不再对外提供任
何新的担保(原有担保的续期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不与乙方及其关联方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7)乙方保证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等相关手续。
(8)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五年内,乙方不得通过任职、提供顾问服务、
新增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存
在竞争关系的行业。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
方每年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应超过其在标的股份过
户完成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35%,前述减持股份数量可累计使用,即
前一年未使用完毕的减持额度可累计到下一年使用。
7、其他安排
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配合甲方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将董事会成员数量
调整至 9 名),提名并选举甲方指定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确保甲方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均拥有半数以上席位,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
甲方指定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聘任甲方指定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总
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以实现甲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乙方保证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具体名单由各方共同商定)与上市公司在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自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不短于三年的、内容
和形式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
乙方承诺,将尽一切努力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 2 年后,协助甲方将上
市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甲方指定地点,且将为此作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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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与上市公司注册地有权部门沟通推进;保证乙方提名的董事及乙方在上市公司
审议迁址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8、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协议自乙方签字及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丙方
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各方协商,以书面方式
进行修改或补充。
若协议第 2.3 条第(2)、(3)、(4)项条件之一未能成就,则协议自动终止;
若协议第 2.3 条(1)、(5)、(6)、(7)、(8)项所列之先决条件中任一条件未能成
就且甲方书面督促乙方后 60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成就的,如甲方不能就该先决条件
给予书面豁免(为免疑义,豁免时间不受前述 60 个工作日的限制),则自甲方确
认该先决条件不能成就(且乙方无法证明该先决条件已经成就)之日起,协议自
动终止。
若协议签署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
时,经各方协商后,可以终止协议,各方互相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各方互相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标的股
份交割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可被单方解除:
(1)甲方发现乙方或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况与披露事项不符或有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或其他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或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导致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按协议第 8.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存在违反第 4.3 条中任何一项陈述与保证情形的,且经甲方督促后
乙方仍不调整或履行承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应按第 8.3 条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因乙方、上市公司或有权部门要求等任何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协议终
止或被解除的,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应于收到甲
方的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其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含
定金)及相应法定孳息,并与甲方签署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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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各方有权根据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终止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完成交
割之日起,本次交易不可撤销,若各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无
权撤销本次交易,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其赔偿损失。
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协议第 6 条(保密)、第 8 条(违约责任)、第 11 条(适
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及第 12 条(通知和送达)将继续保持效力。
9、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因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
证,即构成该方违约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
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导致协议的
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进行本次交易,或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若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第 4.3 条第(1)、(2)、(6)、(7)项陈述与保证中任何一
项的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次交易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签署终止协
议后,乙方应按协议约定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含定金)及相应法定
孳息,并支付 5,000 万元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第 4.3 条第(8)项情
形,乙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乙方
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赔偿损失。
10、其他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孙忠义先生、蔡晶女士承诺:将就新余火星人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琦及侯青萍(以下简称“回购方”)向上市公司支付北京
火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股权回购价款 29,609.1085 万元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在
该差额补足义务履行完成之前,孙忠义先生、蔡晶女士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设置质押或权利负担应以不影响差额补足义务为前提。
若回购方未按期支付完毕回购价款,除为履行该差额补足义务目的外,孙忠
义先生、蔡晶女士在回购方履行完毕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或孙忠义先生、蔡晶女士
履行完毕差额补足义务之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回购方违约后 6
个月内仍未完成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孙忠义先生、蔡晶女士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差额补足。如孙忠义先生、蔡晶女士未按期履约,海洋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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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海洋新动能基金及上市公司有权向孙忠义先生、蔡晶女士追偿回购方尚未
支付的回购价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
股份处于质押状态。按照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此外,本次
权益变动还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在完成上述审查确认
后,方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
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的承诺,“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孙忠义先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该部分股票 2017 年 9
月 27 日上市),“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现金认购取得百洋股份的股份,自该等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百洋股份回购;该等股份由于百洋股份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本次交易因
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
让本人在百洋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未违
反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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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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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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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公室、上市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1、孙忠义、蔡晶、孙宇身份证明文件;
2、孙忠义、蔡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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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忠义 蔡晶 孙宇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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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股票简称 百洋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6
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
孙忠义、蔡晶、孙宇 区
人名称 通讯地址 区高新四路 9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 息披露义 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为上市 公司 是√ 否□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披 露前拥有 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的 股份数量 及占 持股数量:163,283,221 股
上 市公司已 发行 股持股比例:46.73%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持股数量:58,804,760 股
拥 有权益的 股份
股持股比例:16.83%
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 股
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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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侵害上 市 是□ 否√
公司和股东权 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
控制人减持时 是
否存在未清偿 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否√
解除公司为其 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此外,本
是否已得到批准 次权益变动还需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在完成上述审查
确认后,方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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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忠义 蔡晶 孙宇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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