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是为了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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