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3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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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 及下
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
险防控机制,保护出资人利益,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总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包含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投资决策权限、投资
计划和预算、投资决策程序、投资监督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主业投资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经营
业务及与主业具有协同效应的投资,除此之外的投资为非主业投
资。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总部和下属单位使用货币出资,或使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投资(不含路产养护项目)、
土地及其建筑物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对外设立独资、合营、合作、合伙企业(公
司),以及通过兼并、收购、增资等方式取得标的企业(公司)
股权等资本性投资;
    (三)需按本制度执行的其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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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原则
    (一)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投资方向应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非主业投资应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及发展方向;
    (四)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
资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过程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
理制度;
    (六)投资应注重防范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七)投资应注重效益,追求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 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总部和下属单位的投资管理范围
    投资决策全过程管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投资资金
的使用;项目实施过程监控;项目预决算;项目竣工验收(或项
目退出)和投资后评价;投资处置。
    第六条 投资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制度
    投资项目原则上由总部战略投资部担任牵头人,无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由总部企业管理与安全监管部担
任牵头人。如遇重大、特殊类项目,可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项目
组担任牵头人。牵头人负责牵头组织研究论证及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 总部股东大会是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总部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
审核和投资决策。
    第九条 总部党委会议、班子会议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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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审议通过后按决策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总部战略投资部
    总部战略投资部是总部和下属单位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
部门。具体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投资
项目的研究策划工作;负责重点投资项目的前期协调工作,包括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投资分析评价等
工作;负责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投资项
目的审核、指导、监督、协调及其他服务工作;负责项目库建立
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投资后分析评价及管理工作。
    (二)总部企业管理与安全监管部
    总部企业管理与安全监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合同及章程等
相关契约性文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负责统筹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预算、施工管理、
风险管理等工作;负责下属单位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
指导,包括设计、预算、招标、进度、质量、验收、结算、评价
等。
    (三)总部财务部
    总部财务部负责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参与投资项目的
分析和决策。
    (四)总部党群监察部
    总部党群监察部是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和有
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审查。
    (五)总部证券事务部
    总部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投资项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以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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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总部其他职能部门
    总部其他职能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配合、参
与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属单位职责
    下属单位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时,承担以下职责:依法行使
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
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
(如需要),开展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总部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投资决策、组织实施、风险控制、投资后评价等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权限原则
    总部和下属单位的投资决策应遵循“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实
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党委会和
班子会按照事权划分,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总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单项固定资产、主业(非主业)股权投资金额占总部净资产
5%以上的;
    第十四条 总部董事会审批权限
    (一)单项固定资产、主业股权投资金额占总部净资产 1%以
上的;
    (二)单项非主业股权投资金额 500 万以上的。
    第十五条 总部党委会、班子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总部党委会、班子会负责审核总部及下属单位发生的所有投
资项目。
    第十六条 各级决策机构审批权限以总部上年末经审计的合
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口径划分。对同一标的投资,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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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批准)的金额适用以上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项目无法明确交易金额的,应按照
交易金额上限适用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不能确定交易金额上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总部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 总部及下属单位发生的投资项目,金额达到总部净
资产的 0.5%以上,总部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还需报上级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业务划分的原则,由牵头
人联合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
需提交资料的完备性及可行性结论等分别发表意见。公司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牵头人形成汇总意见后,逐级报送至公司总裁审核,形成审
核意见。项目审核完成后,根据项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党委会
及班子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项目批准实施后,方可进入
实施阶段。
    第二十一条 提交公司审核的投资项目,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专家论证意见(如需);
    (四) 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草案;
    (五)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下属但重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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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部研究确定的重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须由总部职能部
门(必要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组)牵头,下属单位配合的
方式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若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中止,应保存相关的申报
材料,以备日后重启审批流程之用;若出现终止,应取得终止审
批手续,同时停止相关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作为档案封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按
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若项目实施后需要退出,则应由项目实施主体单
位制定退出方案,由总部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总部党委会、班子
会议复审后,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收回)投资的手续。

                 第五章 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总部和下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纳入总部年度投资
计划和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根据总部和下属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
营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状态、计划投
资或建设年限、项目本年度计划投资或建设描述等。年度投资计
划和预算应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按程序研究制订并上报总部班子
会议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下属单位每年 10 月 31 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
划报总部审批,经总部审批通过的项目视为同意立项。原则上未
经立项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流程,如遇特殊项目,可临时申
请立项。
    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内容至少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表及年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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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制说明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下属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细分到单体项
目,未获得总部立项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总部战略投资部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汇总编制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按程序报批。经总部班子会议批准的年度投
资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将正式下发执行,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下属单位按照总部正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制
定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报总部审批或备案。实施方案包括以下
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具体工作安排,包括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控制;
   (三)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和月度资金使用
计划;
   (四)存在困难问题、风险分析和改进的思路办法;
   (五)保障措施和须总部协调解决问题;
   (六)项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七)年度投资计划表。
    第三十二条 总部和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增加或减少项目,减少或追加投资),应
上报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请示,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和变动内容,报
总部党委会、班子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总部和下属单位应于下一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年
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完成情况;
   (二)投资结构分析;
   (三)主要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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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际完成和年度投资计划比较分析;
    (五)非主业投资情况分析;
    (六)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七)年度投资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八)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评价。

                    第六章 投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总部和下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规范项目实施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风险防控
    应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
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建立健
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
权证明,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如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
目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审计和投资后评估工作。

                第七章 投资后管理及评价

    第三十八条 总部和下属单位每年年末应对年度投资计划的
执行情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投资项目的决策、
实施、效益等做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部和下属单位应当组织对项
目进行后评价,并在项目完成后持续三年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效果
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对照项目审批时上报总部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指标进行具体评判。总部应将项目所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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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
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
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

                    第八章 投资的处置
    第四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收回投资:
    (一)因公司战略调整或经营方向改变决定收回投资的;
    (二)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各出资方决定不再延长
经营期限的;
    (三)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四)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投资退出(收回)的审批权限与投资决策一致,
并按《企业国有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类投资(含直接及间接持有),通过
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实现投资(非控股性质)退出时,在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净转让不超过该标的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情况下,总
部可结合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综合决定转让价格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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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投资事项报告及披露
    第四十四条 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对应
的职能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经总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非主营业务的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要合同(融资、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投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越权决策、擅自决策、违法违规实施项目投资的,
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实施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最新实施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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