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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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科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为 12,388,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4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9 日(周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228 号文《关于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117 号)同意,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79,999,95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9,999,9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本次解除数量为 12,388,08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5.4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元创投”)、宁波高新区华桐恒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
桐恒德”)、许颇共 3 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5%
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
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许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
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

    (2)、若本公司/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
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企业保证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
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
示性公告。

    (5)、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如本公司/本企
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本企业
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

    (7)、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
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其他股东许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张健华为公司董事,通过东元创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
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
股票所获收益,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
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
担保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19 日(周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388,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9%;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2,388,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3 名。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5、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总数   本次申请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限售数量(股) 流通股数(股)
   1       东元创投          6,724,472      6,724,472        6,724,472
   2       华桐恒德          3,157,720      3,157,720        3,157,720
   3         许颇            2,505,888      2,505,888        2,505,888
        合计                12,388,080          12,388,080          12,388,080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减(+、-)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59,999,952      75%         -12,388,080   47,611,872       59.51%
  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
             20,000,000      25%         12,388,080    32,388,080       40.49%
  件股份
三、股份总额 79,999,952      100%                      79,999,952        1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浪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锦浪科
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锦浪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锦浪科技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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