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
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的独立意见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
一般性授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关于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的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债务融资的决策效率,并通过长短期融资搭建合理的债务结构。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的相关事项,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上述相关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朱海武、容和平、王卫国、蒋岳祥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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