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拟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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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录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关
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协议系签订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
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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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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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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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云凤 吴晶妹 杨晓光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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