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议案及材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
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
营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
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
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先认可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
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
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
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的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地反应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欧阳祖友 徐友龙 高 成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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