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华
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
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南昌大学附属三三四医院提供担保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南昌大学附属三三四医院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办理对公授信业务 3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南昌大学附属三三四医院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向其提供
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成才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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