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华
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充足的人力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事前认可变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成才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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