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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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基于独立、
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该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设定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两者指标均能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
入增长率的业绩考核目标;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内涵丰富,能够对激励人员的工

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拟向
银行申请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赣州市金盛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上

述贷款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为支持全资子公司赣州金信诺经营发展及其确
保债务的履行,应担保公司的要求,公司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赣州金
信诺融资提供反担保,主要是为了其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在

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公司本次为子公司赣州金信诺
提供反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于担保审批权
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赣州金信诺融资提供反担保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登平(签字):



黄文锋(签字):



胡左浩(签字):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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