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
调整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产业”、“上市公司”或“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方案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的方式,向不超
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
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特定对象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特定对象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及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
认购方式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
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
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
金认购
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
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
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及发行价格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90% 均价的 80%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
过 53,712.53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 过 53,712.53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
数量
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 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
1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中体产业股本总
额的 2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 额的 30%(取两者金额的孰低值)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 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
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 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
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持 司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持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
募集配套资金锁定期安排
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
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 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
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 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
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
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
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
(二)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2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的变化,亦不涉及新增配套募
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有关的程序
2020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方案调整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中体产业
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方案调整事项,本次方案调整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赵 启 程 楠 郑 欣
袁 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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