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1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至2020年2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5人,代表股份数量338,368,1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7412%。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7,610,6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29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7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0,757,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1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7人,代表股份数量40,794,4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417%。
3、公司2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王晶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22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1%;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邱醒亚先生和陈岚女士已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784,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兴森快捷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8,342,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3%;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王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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