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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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规划,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3,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人民币 2,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国先生、田淑芬女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为准,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在上述额度内进行授信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建国先生、田淑芬女士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担保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且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剑平 李曙衢 申华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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