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与能力,不是被执行失信人,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聘任文振富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李昌彩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理,丁琦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续聘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为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19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含境内、外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及其它相关服务,聘期一年,费用为30.50万元。
本次确定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合理,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增加,公司本次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方国建 夏成才 刘惠好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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