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改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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