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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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2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20年1月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8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0,80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945%。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7,134,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7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66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0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435,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8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40,616,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1%;反对1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40,801,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35,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40,801,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435,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曹蓉、冷栋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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