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2016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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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债券代码:112485 债券简称:16国盛金
    
    债券代码:114079 债券简称:16国盛控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744号文核准,2016 年 12 月 1 日 至2016年12月2日,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0亿元公司债券(简称“16国盛金”;债券代码:11248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函【2016】738号无异议函,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简称“16国盛控”;债券代码:114079)。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作为“16 国盛金”和“16国盛控”的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发行人所涉及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信托”)的诉讼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 11月,雪松信托就《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发行人等三人提起侵权之诉;2019年2月,发行人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雪松信托按协议履行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刊登的《诉讼公告》、2019年3月1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2019年8月15日刊登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的“八、诉讼事项”;以及恒泰长财证券于2019年3月8日出具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发行人近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赣
    民初 170 号)。法院经审查认为,发行人与雪松信托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均签有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裁
    定如下:
        1、驳回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驳回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裁定系江西高院就《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涉及争议的管辖权所做裁定。发行人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酌情决定对本裁定的后续安排。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有当事人提起上诉且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有权管辖机构为人民法院,本次诉讼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如未有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上诉后最高人民
    
    法院裁定有权管辖机构为仲裁机构,本次诉讼结束,相关争议应由仲裁机构裁
    
    决。
    
    三、诉讼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目前,尚无法评估相关事项给发行人带来的影响。恒泰长财证券将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恒泰长财证券作为“16国盛金”、“16国盛控”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受托管理人将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持续密切关注上述相关事宜,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受托管理人在此提请全体债券持有人充分关注上述相关事宜,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初170号)。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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