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亚英 邱大梁 谢家伟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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