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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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75 证券简称:三角防务 公告编号:2019-044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二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建亚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9,372,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6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9,372,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6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872,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872,5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4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9,372,5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0,872,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9,372,5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0,872,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焦克琳律师、李丽霞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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