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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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9-12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0 号)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或“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123.69元,扣除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人民币974,999,123.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9年11月2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7-00003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初始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3601012900203962   974,999,123.69
             份有限公司                长春分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近日已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3601012900203962,截止2019年11月28日,专户余额为974,999,123.6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中介费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蔡诗文、田斌、吕雷、范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十一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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