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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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策影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策影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策影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共2名,代表股东3名,代表股份762,650,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3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名,持有股份59,280,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东14名,代表公司股份821,930,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15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2名,代表股东12名,代表公司股份81,118,2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03%。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策影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为:同意821,930,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1,118,2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华策影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邢 超
    
    负责人:颜华荣 阮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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