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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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明泰铝业进行了认真的持续督导,切实履行保荐责任,现将本次2019年度持续督导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期间,中原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成员对明泰铝业进行了2019年度定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考察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募投项目建设情况、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明泰铝业自2018年11月至现场检查日(以下简称“检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议案及有关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明泰铝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三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取得了本检查期的全部公告并且检查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内部申报、审批等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记录,就公告内容与公司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完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往来账簿,实地核查了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项目台账、专户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取得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合同及发票,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明泰铝业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取得了企业信用报告核查担保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检查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企业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合同,查阅了定期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有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检查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
    
    况;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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