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二)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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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0-013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 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二)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给予湖南新华
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国际石油”)授信额度
人民币 4 亿元,授信期限 1 年,授信产品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
内本行给予新华联国际石油及其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27.008 亿元,其中 18 亿元为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

经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
     回避表决事宜:本行关联董事冯建军先生对给予新华联国际石
油人民币 4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
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

                                  1
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本行给予新华联国际石油综合授信额
度人民币 4 亿元,授信期限 1 年,授信产品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

兑汇票、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由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行与新华联国际石油及

其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27.008 亿元,其中 18 亿元为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要求,该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新华联国际石油成立于 1996 年 4 月,法定代表人杨云华,注册
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芙蓉中路二段 111 号华菱大
厦 17 楼 01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主营业务为原油、成品油(燃
料油)、化学制品等的进口及销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新华联
国际石油总资产 64.17 亿元,总负债 33.38 亿元,资产负债率 52.02%,
所有者权益 30.79 亿元,营业收入 81.28 亿元,净利润 1.28 亿元。
    新华联国际石油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本行股权占比 10%,并派驻其董事冯建军兼任本行董事。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新华联国际石油为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行与新华联国际石油的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根据客户

                                2
资质、交易期限等情况参照同业市场同类业务价格进行确定,不优于
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

类产品定价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

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给
予新华联国际石油授信额度人民币 4 亿元,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
去 12 个月内本行与新华联国际石油及其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发生
额为 27.008 亿元,其中 18 亿元为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已经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本次关联交易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提交风险控制与关
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后,已由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
   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行给予新华联国际石油人民币 4 亿元授信额度,该交易事项属
于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属于本行正常授信业务,
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

                               3
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该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
序,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公告附件
    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
明;

    2、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2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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