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6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由于原激励对象张颖霆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80.00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98.80万元。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GENHONG CHENG 张克坚 雷新途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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