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均为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2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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