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天运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以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天运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经审阅,我们认为:天目生物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方案提供担保,系为满足下属控股子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为天目生物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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