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下述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1、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金融行业经营环境、金融集
团资本需求特点、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
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
集团及子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
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
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满足《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的要求,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所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相关内
容,一致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
信息所作出的本项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并同意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
计处理。
三、关于本公司非金融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审议本公司非金融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
次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框架协议项下,交易各方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交易目的是为满足子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缓解上述子公司流动性管理压力,降低融资成本,关联
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集团高管薪酬检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集团高管薪酬检视的议案》及独立薪酬顾问韦莱
韬悦出具的《中国平安高管 2020 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等文件,一致认为:韦莱
韬悦在《中国平安高管 2020 年度薪酬调整建议》中选取的标杆公司和对比原则
符合公司高管薪酬方案要求,并同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的议案》,
认为本次进一步明确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聘任公司审计责任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责任人的议案》,对聘任胡剑锋先
生出任公司审计责任人发表意见如下: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胡剑锋先生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
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审计责任人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审计责任人所
应具备的能力。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胡剑锋先生出任公司审计责任人的提名、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葛明、欧阳辉、伍成业、储一昀及刘宏
202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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