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项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拓展经营的规划目标;在交易定价公允性和审议程序方面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启杰 王裕强 曹永勤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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