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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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19)092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徐传生先生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518,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8,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人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为陈晨先生,陈晨先生为张倩女士的配偶,张倩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张京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倩女士、齐昌凤女士、张光明先生及张超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18,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为陈晨先生,陈晨先生为张倩女士的配偶,张倩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京豫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张京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倩女士、齐昌凤女士、张光明先生及张超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18,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燃、杨斌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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