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美特气
股票代码:0025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赫德道8号20楼C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2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拟转让股份过户尚未办理完成,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关注进展并注意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既成事实情况进行编制。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23
第七节 备查文件...................................................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7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浩讯科技、信息披露义 指 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务人
凯美特气、上市公司 指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资管 指 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信常勤壹号基金、 指 湖南省财信常勤壹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资管一致行动人
新疆信安 指 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恩福
注册资本:10,000港元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址:中国香港
商业登记证号码:32121246
主要经营业务:环保领域的投资
股权结构:祝恩福持有股份90%、周岳陵持有股份10%。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祝恩福。
通讯方式:香港九龙尖沙咀赫德道8号20楼C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 身份证号码 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公司任职
居住地 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祝恩福 男 董事长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P883***(*) 是 凯美特气董事长
周岳陵 女 董事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 R290***(*) 是 凯美特气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浩讯科技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凯美特气股票是用于偿还自身股权质押本金,解除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凯美特气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浩讯科技 337,491,273 54.1112% 259,861,273 41.6645%
湖南资管 0 0% 77,630,000 12.4467%
本次权益变动前,浩讯科技持有凯美特气股份337,491,273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54.1112%,为凯美特气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浩讯科技持有凯美特气股份259,861,273股,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41.6645%,仍为凯美特气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凯美特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浩讯科技于2020年2月17日与湖南资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气”或“上市公司”)系一家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49),注册资本623,700,000元,总股本623,700,00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
337,491,273股,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54.11%。
2、转让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7,630,000股股份(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12.4467%)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
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各词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1)凯美特气/上市公司:指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指浩讯科技有限公司,系香港注册公司,凯美特气控股股东。
(3)受让方:指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
(5)各方/一方:各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任意一方。
(6)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拟转让给受让方的凯美特气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
(7)每股受让价格: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每股价格。
(8)股份转让款:指转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价款总额。
(9)交割:指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的情况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
(10)交割日:指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由转让方过户给受让方的登记完成日,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妥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1)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4)转让方一致行动人:为本协议之目的,本协议项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恩福以及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视为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
(15)初始投资成本:指本协议第3.1条项下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
第二条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2.1转让方将其持有的77,630,000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12.4467%),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2转让方承诺其自身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等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情形或风险。
2.3转让方承诺在股份交割时,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任何政府调查。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3.1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77,6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467%),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64元/股,股份转让款为人民币
437,833,200.00元(大写:肆亿叁仟柒佰捌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
3.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3.3适用前述3.2条约定调整后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凯美特气77,630,000股股份与转让方就其持有的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股份之和。
第四条 股份转让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4.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款由受让方按如下约定支付:
(1)首笔支付: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获得深交所审核确认,且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登记过户机构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后5工作日内将首笔股份转让款人民币418,000,000元(大写:肆亿壹仟捌佰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余款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19,833,2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元)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或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4.2转让方必须将受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用于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下的转让方原有债务清偿或股份转让交易税费的支付。
第五条 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5.1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转让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
5.2转让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标的股份没有负载任何影响受让方股东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
5.3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交割日前,标的股份不会被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查封和冻结以致影响标的股份交割。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律师的费用)。
5.4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上市公司、转让方不存在被证券监管机构和/或刑事立案调查、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被强制退市的任何事实和风险。若前述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交割的,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律师的费用),但在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已明确向受让方书面揭示提醒前述风险的除外。
5.5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受让方持股期间,除受让方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凯美特气的股份,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祝恩福亦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但在本协议签署前上市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或质押除外。
5.6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8个月内,转让方应保证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专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5.7转让方保证,除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外,其对凯美特气控股权在受让方所受让标的股份全部减持完毕前不发生变更或转移,转让方不得采取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放弃表决权等任何方式以使第三方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5.8转让方承诺,标的股份交割前,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对凯美特气及转让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股权状态等信息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均已充分、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或提供,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未披露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前述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税务、行政处罚及任何重大潜在纠纷等。若因前述转让方披露信息不实、遗漏等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对受让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9转让方承诺积极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5.10转让方承诺,受让方有权向凯美特气提名壹名董事,转让方应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后90日内配合受让方办理完毕其所提名董事的选举工作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5.11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向凯美特气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后应继续依法、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原有职务和职责。
5.12转让方承诺,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项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13转让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知悉本协议签署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条 受让方承诺与保证
6.1受让方保证其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其已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受让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不从事任何有违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其受让标的股份后,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6.3受让方保证其具备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且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6.4受让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知悉本协议签署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第七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及股份回购
7.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7.1.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受让方持有股份期间,转让方确保受让方所持存量股份的持股初始投资成本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年化不低于1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含受让方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
7.1.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补偿:上市公司不进行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或权益分派(现金分红)未满足受让方按年化收益率10%计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则由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以现金方式补足。前述现金补偿须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策实施该年度权益分派事项的,前述现金补足应在该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决策后2个月内支付完毕,且不晚于前述每年8月31日。
7.1.3前述持股初始投资成本、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及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1)持股初始投资成本=持股数量×每股受让价格(若遇除权事项,每股受让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累计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受让方持股初始投资成本*10%*N/360。N为自股份交割日起至收益核算基准日期间的实际天数;收益核算基准日为受让方持股期间每年的6月30日,若受让方所持股份实现部分退出的,该部分退出股份的收益核算基准日为该股份退出之日。
(3)当期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累计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累计已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4)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当期受让方获得现金分红款。
7.1.4转让方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优先用于对受让方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进行差额补偿,由上市公司届时进行权益分派时按相关协议约定直接划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前述相关协议由甲乙双方和上市公司另行签署。
7.2转让方自行回购股份
7.2.1自标的股份交割后36个月内,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选择回购受让方所持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方部分回购股份的,在标的股份交割后36个月内至多实施4次部分回购)。若届时转让方实施股份回购价格小于或等于30元/股(30元/股为“回购对标价”,下同),则届时回购价款减去回购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及按10%计算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后的超额收益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80%、20%分配,回购价格超过30元/股的部分,则超过部分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90%、10%分配,受让方于收到转让方回购款项后30日内向转让方分派超额收益。
7.2.2若在受让方持股期间,上市公司存在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派发现金红利除外),则“回购对标价”、“每股受让价格”作复权调整。
(1)回购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回购股份数量*每股受让价格(若遇除权事项,每股受让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超额收益=回购价款-[回购股份对应初始投资成本+(回购股份对应累计应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回购股份累计已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3)若在受让方持有股份过程中,上市公司存在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不考虑派发现金红利等除息事项),则每股受让价格调整如下:
假设调整前每股受让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每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4)若遇除权事项,本协议项下回购对标价调整方式与每股受让价格调整方式一致。
7.2.3转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的,应提前90天向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样式参考本协议附件一,下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实施回购。
7.3受让方要求回购股份
7.3.1自标的股份交割满36个月后,受让方有权随时要求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需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回购并支付完毕所有回购款项,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补足及超额收益分配按本协议7.1及7.2条约定执行。
7.3.2受让方持股期间,如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1)上市公司控制权(实际控制人)发生转移、变更的;
(2)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3)上市公司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处罚;
(4)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被会计事务所认定存在内控缺陷;
(5)其他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7.3.3自标的股份交割满36个月后或转让方触发本协议7.3.2条约定的回购条件时,受让方均有权要求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受让方向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需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股份回购并支付完毕所有款项。
7.3.4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实施回购的,若受让方所得回购款项不足回购股份初始投资成本的88.65%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年化收益率10%)之和的,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对前述不足金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其回购股份交割后15日内向受让方予以现金补足。
7.3.5若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履行前述股份回购义务(指在受让方发出回购书面通知后,如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方向受让方书面表示无法实施回购的或到期未实施回购)的,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提出索赔、处置担保物或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或选择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任何方式向其他第三方(指除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外的其他方,下同)处置该等股份。受让方向其他第三方处置该等股份的情况下,相关收益分配及差额补足按如下规则实行:
(1)向其他第三方处置股份的超额收益分配:受让方处置完全部股份后,若股份处置所得款项在扣除受让方所持股份初始投资成本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后仍有超额收益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20%、80%一次性分配;受让方处置完毕所持股份并获得股份处置款之日起30日内向转让方分配超额收益。
(2)向其他第三方处置股份的差额补足:若受让方向第三方处置股份所得款项不足受让方所持股份初始投资成本的88.65%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之和的,则由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在受让方处置完毕该等股份后15日内予以现金补足。
7.4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回购股份的价格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且需确保选择回购时每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约定每股受让价格的88.65%。
第八条 履约担保
8.1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10,500万股(105,000,000股)凯美特气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为其履行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及股份回购”项下比较基准收益补偿、股份回购(包括股份回购差额补足)等转让方应履行之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同时实际控制人祝恩福、周岳陵夫妇同意对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具体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连带保证协议为准。
8.2若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回购(包括股份回购差额补足)义务并补足受让方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则标的股份所有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有权自行处置,且受让方有权依法处置转让方质押给受让方的股份并就该等股份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并要求祝恩福、周岳陵夫妇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交易税费
9.1双方确认,就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交易,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关费用。
9.2特别地,在转让方实施股份回购时,按照届时中国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分派超额收益时,归属于转让方的超额收益所对应的应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所得税等),受让方优先从分配给转让方的超额收益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寄、邮资预付或商业快递服务或传真的方式。每一通知还应再以各方留存的电子邮件送达。该等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式确定:
(1)通知如果是以专人递送、快递服务或挂号邮寄、邮资预付发出的,则以于设定为通知的地址在接收或拒收之日为有效送达日。
(2)通知如果是以传真或邮件等电子途径发出的,则以成功传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应以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信息为证)。
第十二条 过渡期安排
12.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益。
12.2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间内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转让方不会向上市公司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务、放弃债权的议案或者要求,并且不对此类议案投赞成票。
12.3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标的股份数量及价格按本协议3.2条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在过渡期内,如转让方取得了标的股份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转让方在标的股份交易过户给受让方后等额补偿给受让方。即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取得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收益全部归属于受让方。若双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因故终止,则前述分红、派息、配股等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12.4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12.5在过渡期间,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发生恶化,或者上市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者出现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易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任何变化的,转让方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受让方,各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13.2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或不能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及/或承担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另一方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转让方未能遵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协议股份转让款5%的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转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将相关股份质押予受让方,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协议股份转让款5%的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约定将标的股份转让款按约定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方有权发出催告通知;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本协议签订后,若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不视为双方违约,双方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4.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14.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14.3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禁止、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
15.2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可撤销地放弃在任何其他管辖区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前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16.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俩份,其余报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如果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依据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在任何形式下受到影响或减损。同时,各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该等失效、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改,促使其成为有效条款,并应尽量符合各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以及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7.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权利主张的,不应视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权利主张。
17.3鉴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拟联合相关方设立上市公司纾困专项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专项产品/信托产品),如该专项产品设立并完成登记备案,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并指定该保险资产管理专项产品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具体转让事宜由转让方与该专项产品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凯美特气于2015年3月5日披露了2015-004号、2015-005号《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凯美特气控股股东浩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祝恩福先生,祝恩福先生与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祝英华是姐弟关系,祝恩福先生通过上述关系间接控制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未来连续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2015年3月18日公司股东浩讯科技自愿承诺将所持有的凯美特气股份延长锁定期一年至2016年3月18日。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都已到期并履行完毕。本次拟减持事项不违反相关承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凯美特气股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浩讯科技持有凯美特气股票337,491,273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54.1112%,累计质押255,980,000股,质押部分占浩讯科技持有凯美特气股份总数的75.8479%,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41.0422%。剩余81,511,273股不存在股权质押、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除上述质押外,浩讯科技所持凯美特气股票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外,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凯美特气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凯美特气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批准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湖南资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浩讯科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凯美特气的负债或未解除凯美特气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伤凯美特气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被动减持情况
凯美特气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被动减持暨可能继续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浩讯科技质押给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于2019年8月1日被动减持以及后续存在所持股份继续被动减持的可能。在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质权人华融证券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凯美特气股份总数的1%,减持开始日期2019年8月1日,减持截止日期2019年10月30日。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股)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份来源
(股) (%)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1 5.482 315,100 0.0505% 首次公开发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2 5.185 317,887 0.0510% 行以前资本股公份积及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5 5.174 296,600 0.0476% 金转增股本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6 4.856 189,400 0.0304% 取得的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7 4.804 265,000 0.0425%
浩讯科技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8 4.83 248,300 0.0398%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09 4.864 232,900 0.0373%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12 4.799 218,700 0.0351%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13 4.828 205,590 0.0330%
集中竞价交易 20190814 4.872 193,500 0.0310%
合 计 2,482,977 0.3981%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9年8月1日至8月14日累计被动减持凯美特气股份2,482,977股。
二、前六个月内一致行动人新疆信安、实际控制人祝恩福减持情况
凯美特气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未来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2020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2020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2020年1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2020年2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浩讯科技、实际控制人祝恩福及一致行动人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8,711,000股,即不超过凯美特气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窗口期不减持)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凯美特气股份合计不超过6,237,000股(占凯美特气总股本比例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窗口期不减持)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凯美特气股份合计不超过12,474,000股(占凯美特气总股本比例2%)。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浩讯科技未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新疆信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祝恩福大宗交易合计减持数量8,900,000股,占凯美特气股本的1.4270%,集中竞价合计减持数量4,929,800股,占凯美特气股本的0.790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浩讯科技于2019年11月24日与财信常勤壹号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凯美特气62,370,000股股份(占凯美特气总股本的10.00%)协议转让给财信常勤壹号基金,转让价格5.00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11,850,000元。2019年12月6日浩讯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2019]第305号),并于2019年12月30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凯美特气2019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2019年11月2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上述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恩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七
称 公司 在地 里山(巴陵石化化肥事业部
西门)
股票简称 凯美特气 股票代码 002549
信息披露义 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 中国香港
务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
式(可多选)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337,491,273股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54.1112%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露义务人拥 变动数量与比例:减持77,630,000股,占总股本12.4467%
有权益的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259,861,273股
份数量及变 变动后持股比例: 41.6645%
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务人是否拟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
于未来12个
月内继续增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
持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是 □ 否 ?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是 □ 否 ?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且需在
得批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手续。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浩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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