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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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19-071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cachet@cachet.cn
    
    互动电话:010-88433464
    
    (三)本次会议上无增加、否决、修改议案的情况、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嘉事堂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会议于2019年11月1日下午2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2,869,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2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为112,866,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07%。
    
    (二)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9,811,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19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会议议程中所列全部议案,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12,866,9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12,866,9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8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张晓光 王楠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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