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业务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高、宋书玉、王瑞华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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