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0年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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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0 年 2 月 17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中兴—沈
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
的行为和管理,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保证公司信息公开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路演和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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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
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证券
部为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采访或调研。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及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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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或对外宣传、推广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第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亦或涉及企业秘密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
司可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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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
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
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在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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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
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
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
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
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与特定对象
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
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者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
或者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
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调查、核实、澄
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应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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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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