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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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0103号
致: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爱”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多喜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多喜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多喜爱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多喜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多喜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多喜爱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子公司2020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周一)下午3: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52号浙江建投大厦18楼会议室。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合计持有股份70,803,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16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合计持有股份1,386,401股,占多喜爱总股本的0.399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合计持有股份69,417,070股,占多喜爱总股本的20.016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70,803,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70,803,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 70,803,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为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2020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为 70,799,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为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7,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5%。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多喜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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