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签署
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漯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签署
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是公司拓展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
的市场交易原则。公司关联方作为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参与项目投
资,有助于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签
署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红兵先生、
李明先生、张东红先生、陈兰女士须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
城发环保能源(漯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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