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阳纸业控股老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阳纸业控股老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太阳纸业控股老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阳纸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阳纸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太阳纸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孙蕴宝 陈关亭 罗奕
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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