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0第00024号
致: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贵公司(下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0年1月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0年1月9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20年1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2020年1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2020年1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2020年1月1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会议通知;
7、公司2020年1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会议资料;
天禾律师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户,共代表股份 524,996,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1,200,004,884股的43.749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兆杰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0年2月5日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4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
天禾律师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袁兆杰先生、吴玉华先生、朱凤坡先生、尹纯刚先生、孔一凡先生、朱四一先生,监事刘朝田先生、王庆领先生、杨海如先生、刘振先生、陈坤先生和董事会秘书朱四一先生出席了会议。
另外,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天禾律师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换届推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推选袁兆杰先生为公 523,941,540 99.7989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2 推选吴玉华先生为公 522,188,741 99.4651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3 推选朱凤坡先生为公 522,188,741 99.4651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4 推选尹纯刚先生为公 522,188,741 99.4651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5 推选孔一凡先生为公 522,188,741 99.4651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6 推选朱四一先生为公 521,528,501 99.3393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07 推选焦殿志先生为公 522,206,741 99.4685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系累积投票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换届推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1 推选张云起先生为公司 525,721,093 100.1379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天禾律师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 推选王亮先生为公司第 524,719,493 99.9471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推选袁敏先生为公司第 524,719,493 99.9471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 推选刘小浩先生为公司 524,737,493 99.9505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系累积投票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换届推选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票数 (%)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01 推选刘朝田先生为公司第七 519,143,867 98.8851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推选王庆领先生为公司第七 518,392,667 98.7420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3 推选陈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 523,296,853 99.6761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议案系累积投票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董监高)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 《关于换届推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推选袁兆杰先生为
1.0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4,402,651 97.6784
董事
推选吴玉华先生为
1.0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2,649,852 93.8225
董事
1.03 推选朱凤坡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2,649,852 93.8225
天禾律师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董事
推选尹纯刚先生为
1.04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2,649,852 93.8225
董事
推选孔一凡先生为
1.05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2,649,852 93.8225
董事
推选朱四一先生为
1.06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1,989,612 92.3701
董事
推选焦殿志先生为
1.07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2,667,852 93.8621
董事
2.00 《关于换届推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推选张云起先生为
2.0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6,182,204 101.5931
独立董事
推选王亮先生为公
2.02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45,180,604 99.3897
立董事
推选袁敏先生为公
2.03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45,180,604 99.3897
立董事
推选刘小浩先生为
2.04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5,198,604 99.4293
独立董事
3.00 《关于换届推选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推选刘朝田先生为
3.01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39,604,978 87.1243
股东代表监事
推选王庆领先生为
3.02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38,853,778 85.4718
股东代表监事
推选陈坤先生为公
3.03 司第七届监事会股 43,757,964 96.2601
东代表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天禾律师 恒源煤电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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