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回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转让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49%股权事宜,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了审计及评估,定价以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参考,经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本次转让奥马冰箱49%股权是基于公司经营现状及公司运营需求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页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建新) (朱登凯) (张枫宜)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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