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9号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熊续强、方宇:
经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存在以下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项:
ST银亿2020年1月16日补充披露后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7年,ST银亿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宁波东方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角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角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2018年,ST银亿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项目贷款。上述两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合同金额分别占ST银亿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2%、0.75%,但ST银亿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熊续强作为ST银亿董事长,方宇作为ST银亿副董事长和上述两笔交易的签批人,均知悉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ST银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ST银亿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方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ST银亿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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