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7-10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
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
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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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7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308 万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8 名调整为 451 名。
7、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授予价格为 24.61 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 7 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177 人,授予数量为 128.57 万股。
8、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25 万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1 名调整为 450 名。
9、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3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5,12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 24.61 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0 名调整为 43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77 名调整为 176 名。
10、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9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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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3,974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81 元/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 5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9,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11 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37 名
调整为 428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76 名调整为 171 名。
11、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1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240 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8.81 元/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5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28,0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11 元/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28 名调整为 427 名,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71 名调整为 166 名。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
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保留两位小数):
(1)首次授予:
Q=Q0×(1+n)=3,177,213×(1+0.3)=4,130,377股
P=(P0-V)÷(1+n)=(18.81-0.5)÷(1+0.3)=14.08元
(2)预留授予:
Q=Q0×(1+n)=719,820×(1+0.3)=935,766股
P=(P0-V)÷(1+n)=(24.11-0.5)÷(1+0.3)=18.16元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Q为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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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77,213股调整为4,130,377股(不
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81元/
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19,820股调整为935,766股(不
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11元/
股调整为18.16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
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公司在实施完成 2016 年
度权益分派后,应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177,213 股调整为 4,130,377 股(不
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8.81 元
/股调整为 14.08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19,820 股调整为 935,766 股
(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11
元/股调整为 18.16 元/股。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的
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
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
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公司在 2016 年度权益分
派已实施完成后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宜已
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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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3,177,213 股调整为 4,130,377 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8.81 元/股调整为 14.08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719,820 股调整为 935,766 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11 元/股调整为 18.16 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应就本次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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