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6 年 6 月 22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由 38.76 元/股调整为 38.26 元/股;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完毕,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
法,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38.26 元/股调整
为 25.51 元/股;2017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25.51 元/股调整为 25.01 元/股。上述三次调整已经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鉴于激励对象陈远芳等 3 人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以 25.01 元/股的价格,
回购并注销该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7,000 股。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3、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依据公司激励计划进行的,同时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洪 李 燕 符念平
201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