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宜,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经查阅宋金松先生、范晶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
相关职务所需的各项知识与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同时,未发现其
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宋金松先生、范晶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郝颖、唐学锋、王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