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12 1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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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 2015-036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已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如获批准本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终止上市的原因

2015 年 4 月 21 日,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本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40 号),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以新增 1,044,699,958 股股份吸收合并东方明珠等事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百视通作为存续公司,东方明珠将注销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存续公司。

本公司为被吸并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并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公司关于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9 条、第 14.4.12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受理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将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摘牌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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